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1民初1905号
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塘尾工业小区东环路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UHR5Q2F。
法定代表人:陈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8。
法定代表人:罗腾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京华(河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赖颂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