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财保73号
申请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星苑********。
法定代表人:罗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蓝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蓝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蓝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蓝颖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进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