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6财保1288号
申请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18号安馨园大厦19楼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1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为17165元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盛润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71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