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19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21-22#-A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8216082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