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0号
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圣湖小区21-22#-A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82160825x。
法定代表人:宋保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雄、蔡丽娜,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4021。
法定代表人:陈金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捷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茂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