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49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宜章县。
被执行人: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098号四楼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粤04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9]522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