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9)第495号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9月的电梯维保支援费18424元以及2018年7月到9月电梯维修配件费32062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程序律师费人民币455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446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1562元,被执行人承担2901元(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仍需支付本案执行费769元。
因被执行人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聚科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