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99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发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6栋1楼1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