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427号
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子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被告:***,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上午9:24通过工作手机号码188××××****拨打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超良(特别授权)手机号码131××××****联系,告知其经通知仍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将按撤诉处理,原告代理人回复“是没有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并表示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思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