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636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晖腾洁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9日前缴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湖南新云医疗装备工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祥
书记员 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