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179号
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89006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馥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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