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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2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 原审第三人:夏青山。 上诉人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上诉人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