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益阳医专附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民初5280号
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益阳市***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益阳医专附属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益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原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亮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