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5907号
原告:广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25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