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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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1301民初587-2号
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225团民航新村1小队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四十一团长安北路1号时代商厦1-4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强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