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7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长虹世纪城18栋1单元25层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为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