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3民初1656号 申请人: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新城二期8栋1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龙天路(沅澧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 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对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