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3民初1656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朝阳新城二期8栋10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生物科技园龙天路(沅澧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鸿云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原告湖南湘澧盛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