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10952号
原告:昌吉市中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286号御景生态家园4栋2F12号(115区1丘24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立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11层办公110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昌吉市中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立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昌吉市中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市中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中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立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海 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