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焱,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春,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大岗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希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涛,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上诉费未获批准,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聚阳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0元减半收取为14710元,由***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