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16栋1-28、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993516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