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130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云山路北段19号德阳恒大国际商贸城16栋1-28、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993516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