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华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全宏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华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负担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开立对公账户,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华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 
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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