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4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369948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路171号1幢6楼6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合阳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40160324452。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4诉前调书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阳县水务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县水务局支付工程款2429728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69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18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每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合阳县水务局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直至还清(2025年6月30日前应给付的500000元已履行)。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4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