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晋1022执47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于2024年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