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晋1022执4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