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晋1022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常见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