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289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1幢6楼6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军。
被告: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彭州市桂花镇柳河小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琼。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彭州市桂花镇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李雪芳
人民陪审员 曹 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