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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12民初466号 原告:亢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元市朝天区。 联系人:***,村书记。 原告亢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亢某某于2024年5月22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