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12民初466号
原告:亢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元市朝天区。
联系人:***,村书记。
原告亢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亢某某于2024年5月22日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