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提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
法定代表人:***·买合苏提,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及**提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提县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或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买买提艾 力 ·多勒昆
审判员 阿布都艾 尼 ·赛买提
审判员 艾克拜尔 · 阿不来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提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