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提县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 法定代表人:***·买合苏提,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县分公司及**提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提县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或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买买提艾 力 ·多勒昆 审判员 阿布都艾 尼 ·赛买提 审判员 艾克拜尔 · 阿不来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提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