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市旺生住宅烟道有限公司与广西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81民初3262号 原告:广西玉林市旺生住宅烟道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玉豸村13队2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234847668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北流镇月塘路31号富达花园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0560150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玉林市旺生住宅烟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已按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市旺生住宅烟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玉林市旺生住宅烟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