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执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KD7RT52,住所地麻栗坡县创业路云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料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马付勇,职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华,系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
被执行人: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993219503,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州建设家园E区1栋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32250元及违约金6775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交纳在麻栗坡县交通局的文山州麻栗坡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和该工程应得尾款在1100000元范围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已履行110487.82元【该款转入本院(2021)云2625执25号案件被执行人马关雪宁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106622元,本案执行费3865.82元】,现本案余欠993378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对被执行人曾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挂靠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栗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作出(2021)云2625执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及云南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麻栗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80000元【含本案诉讼费8903元、执行费13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进行扣留,现该工程款不具备提取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文山雪宁工贸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峰的财产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2625执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世发
审判员 崔庆庚
审判员 靳洪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茫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