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民终1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七里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郑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江苏天利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101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22年3月30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江苏天利电梯有限公司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天利电梯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利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李益松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