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5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被告:***,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神临朐县。 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龙奥北路以北、奥体东路以东,华创观礼中心二号写字楼802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