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24民初385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779299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名县德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内215省道西侧。
原告***与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名县德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