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201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龙奥北路以北、奥体东路以东,华创观礼中心二号写字楼8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7792997L。
法定代表人:马秋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廉学锋
审 判 员 张兆洪
人民陪审员 白振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