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1392号
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5MA08KWC31Y。
负责人:李雅军,系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奥北路以北、奥体东路以东华创观礼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7792997L。
法定代表人:马秋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计971.5元,由原告大名县雅军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 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