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1114号
原告:柴朋,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被告:马世禄,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神临朐县。
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龙奥北路以北、奥体东路以东,华创观礼中心二号写字楼802室。
负责人:马秋良。
原告柴朋与被告马世禄、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柴朋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世禄、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朋撤回对被告马世禄、被告山东英迪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朋负担。
审判员 廉学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