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民初7062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1栋11层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梦园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梦园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