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民初7062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兴乐北路88号1栋11层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梦园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梦园建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