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财保8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W8UM3L。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怡景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75659908。
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泰北街**iv>
法定代表人:曾和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浪,**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云06财保6号民事裁定,对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现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变更保全申请书,**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书,双方一致同意对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的2200万元继续进行保全,超出部分申请我院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中价值人民币2200万元的财产,超出部分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鲁 军
审判员 王 碧
审判员 肖荣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