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9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和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川盟健康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斌。
解除保全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川盟健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川068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川盟健康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诗珩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向用渝
书 记 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