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红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泰北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曾和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强,**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红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16号1-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袁庆,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俊燕,**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红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袁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玲
审判员  赵成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