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财保6号
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75659908。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泰北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曾和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东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W8UM3L。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怡景花园2幢3单元第1602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248250.7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昭通合景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1248250.7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碧
审判员 周应彪
审判员 杨稳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国艳
书记员陈浩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