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杭州买糖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文龙,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买糖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杭州买糖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7.9元,减半收取计2918.9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38.95元,均由福建九天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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