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民终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09820292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10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八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