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1764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