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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26民初53号 原告:福建某某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福建某某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某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