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111号

申请人: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8558439E。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合肥高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