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22号
原告:**能,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耀林,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武汉模具工业园一期第A10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558447063N。
法定代表人:丰军。
被告:湖北洪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西路圣特立国际花园(B区一期)第28幢1-2层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WATL0W。
法定代表人:杨永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诉被告***、湖北东方天河建筑有限公司、湖北洪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能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系减半收取,原告**能已预缴),由原告**能负担。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