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003民初1669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荆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对某丙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对某丙公司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