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595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贝,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政府院内西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龙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计1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汪钰力